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婚前后给后房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买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配偶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法院审理认为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最终分居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
十年前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
庭审中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并结合给予目的,